* 圖片截自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網
7月5日,國內首部關于智能網聯汽車管理的法規——《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發布。該《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22年6月23日通過,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技術飛速發展,原有針對傳統汽車的法律制度以及監管模式,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需要。目前,全球已有17個國家制定出臺專門法律法規或者修改現有法律法規,美國、德國、日本等汽車強國更是在自動駕駛汽車立法方面走在我國的前面。此次《條例》的出臺將填補我國智能網聯汽車法律空白,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并為其他城市提供經驗標準,帶來示范效應。
《條例》共九章六十四條,涵蓋了從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的定義、市場準入,到權責認定等方面的具體規定和管理辦法。值得關注的主要有以下五方面:
一是明確了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的定義。《條例》指出,智能網聯汽車是指可以由自動駕駛系統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在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動態駕駛任務,在自動駕駛系統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駕駛人應當響應該請求并立即接管車輛。高度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在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所有動態駕駛任務,在特定環境下自動駕駛系統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駕駛人應當響應該請求并立即接管車輛。完全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完成駕駛人能夠完成的所有道路環境下的動態駕駛任務,不需要人工操作。
二是可以在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區域開展測試應用。《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可以選擇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行政區全域開放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探索開展商業化運營試點。在全域開放的行政區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的具體辦法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鼓勵有條件的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建設道路和交通場景仿真模擬平臺,對智能網聯汽車的自動駕駛系統進行仿真測試和技術驗證。
三是在市場準入方面,明確列入產品目錄并登記方可上路。《條例》要求,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根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的申請,將符合深圳市地方標準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同時,鼓勵智能網聯汽車相關行業協會參考國際先進標準,組織智能網聯汽車和相關行業的企業、機構,制定引領性、創新性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及相關團體標準。
四是規定智能網聯汽車安全提示規則。《條例》要求智能網聯汽車生產者應當為車輛配置自動駕駛模式外部指示燈,智能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外部指示燈,向道路上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發出明顯的安全提示。同時,規定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的駕駛人,在自動駕駛系統發出接管請求或者處于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時,應當立即接管車輛。
五是首次明確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條例》規定,一是有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由駕駛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二是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原則上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但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有關規定。三是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網聯汽車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規定賠償后,可以依法向生產者、銷售者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