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經信局發布了《關于組織開展 2022 年成都市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 "《通知》")。
《通知》指出,根據職責分工及本年度資金執行進度,本次申報包括:降低氫氣存儲企業成本、降低氫氣運輸成本、支持加氫站建設、加氫站運營補貼、擴大產業鏈關鍵零部件應用規模、拓寬氫能示范應用場景、支持開通跨城市氫燃料交通示范線、鼓勵優質企業及機構落戶、著力提升產業鏈水平、支持氫能檢測認證機構落地建設、支持本地化配套率提升、支持非氫能企業技術改造、鼓勵并購市外氫能企業、基于氫能特色產業園運營補貼、支持開展氫能團體標準研制等 15 類項目。本期申報周期范圍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詳情如下所示:
一、降低氫氣存儲企業成本
(一)支持標準
對專門從事能源用高壓氫氣 / 液氫存儲的企業,按設備投資的 20% 給予企業最高 500 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二)申報條件
1. 申報人為獨立法人企業。
2. 具有從事能源用高壓氫氣或液氫存儲相關資質。
3. 申報期內在成都范圍內建成并實際開展獨立儲氫業務。
4. 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三)申報材料
1. 《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表(降低氫氣存儲企業成本)》。
2. 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 從事能源用高壓氫氣或液氫存儲的資質憑證。
4. 儲氫項目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5. 儲氫項目設備購買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 與從事儲氫業務相關的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7. 2021 年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
8. 誠信承諾書。
二、降低氫氣運輸成本
按照上年度累計氫氣實際承運量,給予專業從事能源用氫氣運輸業務的企業 1.5 元 / 千克、最高 150 萬元運營補貼。
1. 申報人為獨立法人企業,申報期內開展成都市域內氫氣運輸業務。
2. 具有能源用氫氣運輸相關資質,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連續開展氫氣運輸業務兩年以上或?;愤\輸業務五年以上。
3. 操作人員完成上崗培訓并取得相應資質。
4. 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1. 《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表(降低氫氣運輸成本)》。
3. 從事能源用氫氣運輸的資質憑證。
4. 操作人員相關培訓證明和資質證書。
5.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開展氫氣運輸業務的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開展氫氣運輸業務未滿兩年的,須提供 2016 年 12 月 31 日至今開展?;愤\輸業務的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
6. 運氫設備檢修及合格證明。
7. 能夠反映申報期內實際能源用氫承運量的成都市域內運氫業務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8. 2021 年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
9. 誠信承諾書。
三、支持加氫站建設
1. 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 35MPa 固定式加氫站,按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 30% 給予最高 500 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固定式加氫站指由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該站土地出讓協議且辦理?;方洜I許可證的加氫站。
2. 對新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 35MPa 臨時加氫站,且正式運營(以首張售氫發票日期計)一年以上,按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 10% 給予最高 100 萬元的一次性補貼。臨時加氫站指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暫未取得該站土地出讓協議的加氫站。
3. 臨時加氫站取得原址土地出讓協議及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后,符合上述固定式加氫站標準的,可根據初次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 30% 給予扣除已獲得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后的一次性差額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 500 萬元。
4. 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 70MPa 加氫站、符合條件的 " 制氫 - 加氫 " 示范一體站,按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 30% 給予最高 1000 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5. 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 " 氫(35MPa/70MPa)- 油 - 氣 - 電 " 綜合能源站,按加氫功能部分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 30% 給予最高 500 萬元 /1000 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1. 申報人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 在申報期內投資建成日加氫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加氫站。
3. 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臨時加氫站須從開具首張售氫發票日起正式運營一年以上。
4. 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劃及試點條件。
5. 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6. 固定式加氫站需取得符合要求的土地出讓協議。
7. 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1. 《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表(支持加氫站建設)》。
3. 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 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 加氫站、" 氫 - 油 - 氣 - 電 " 綜合能源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 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土地出讓協議。
7. 臨時加氫站須提供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一年以上的售氫業務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和 2021 年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
8. 誠信承諾書。
四、加氫站運營補貼
對日加氫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且銷售價格不高于 40 元 / 千克的加氫站,按照年度累計加氫量,給予每千克 20 元、最高 500 萬元的運營補貼。
1. 申報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 投資建設日加氫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加氫站。
3. 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4. 加氫站在申報期內正式投入運營(以開具正式售氫發票為準);臨時加氫站須從開具首張售氫發票日起正式運營一年以上。
5. 連續一年(不滿一年的固定式站以正式運營之日起)每日氫氣掛牌售價均不超過 40 元 / 千克。
6. 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1. 《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表(加氫站運營補貼)》。
3. 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4. 申報期內開展售氫業務的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且應反映出氫氣售價及售氫量)。
5. 臨時加氫站須提供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一年以上的售氫業務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和 2021 年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
6. 申報期內每日氫氣掛牌價不超過 40 元 / 千克的售價記錄表單。
7. 誠信承諾書。
五、擴大產業鏈關鍵零部件應用規模
對氫燃料電池以及制氫、儲氫、運氫、加氫、摻氫等設備和關鍵零部件的生產企業,按照相關產品年銷售額的 2% 給予最高 1000 萬元獎勵。
1. 從事氫燃料電池以及制氫、儲氫、運氫、加氫、摻氫等設備和關鍵零部件生產的獨立法人企業。
2. 相關產品形成銷售收入。
1. 《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表(擴大產業鏈關鍵零部件應用規模)》。
3. 所生產氫能關鍵零部件產品主要參數、技術水平、上下游配套、市場占有率等情況介紹及相關證明材料。
4. 申報期內相關氫能關鍵零部件產品的銷售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5. 2021 年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
6. 誠信承諾書。
六、拓寬氫能示范應用場景
對于我市組織開展的氫燃料電池軌道機車、無人機、分布式能源、熱電聯供系統、摻氫及供氫管網建設等示范項目,按實際投資(不含土地成本)的 10% 給予最高 500 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 在申報期內建成并實際運營氫燃料電池軌道機車、無人機、分布式能源、熱電聯供系統、摻氫及供氫管網建設等氫能示范項目。
3. 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1. 《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表(拓寬氫能示范應用場景)》。
2. 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 項目立項、審批、驗收等相關意見性文件。
4. 項目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5. 申報期內開展示范應用的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 2021 年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
七、支持開通跨城市氫燃料交通示范線
支持成渝、" 成德眉資 " 等氫能客運、物流等示范線開通運營,對形成一定示范規模和效應的線路,按車輛實際加氫費用的 5% 給予不超過 50 萬元的獎勵。
1. 示范線建設運營方為獨立法人企業。
2. 開通成渝、" 成德眉資 " 等城市間氫能客運、物流等示范線路,并連續正常運營一年以上。
3. 運營車輛車型納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且運營狀況良好。
4. 運營車輛為在我市新購置的氫燃料電池汽車(不包括二手車),且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無逾期未檢驗、達到報廢標準、查封、扣押等情形。
5. 車輛已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監測監管平臺,并按要求錄入數據。
6. " 成渝 " 氫燃料客運示范線須具備不低于 20 輛氫燃料電池客車示范規模," 成德眉資 " 氫燃料客運示范線須具備不低于 10 輛氫燃料電池客車示范規模。
7. 氫燃料物流示范線須具備不低于 200 輛氫燃料物流車示范規模。
8. " 成渝 " 氫燃料交通示范線車輛一年內平均累計運營里程不低于 20 萬公里 / 車," 成德眉資 " 氫燃料交通示范線車輛一年內平均累計運營里程不低于 10 萬公里 / 車。
9. 納入獎勵申報范圍的加氫量中,在成都進行加注的占比不低于 80%。
10. 示范運營中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1. 《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表(支持開通跨城市氫燃料交通示范線)》。
2. 氫燃料交通示范線運營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 客運示范線線路許可或物流示范線備案(審批或核準)文件復印件。
4. 示范線氫燃料電池客運車輛道路運輸證。
5. 納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證明文件。
6.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須提供原件備查)。
7. 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8. 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監測監管平臺記錄的示范線車輛實際運營里程。
9. 能夠反映示范線運營車輛上年度實際加氫費用和加注地的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10. 氫燃料交通示范線運營企業的 2021 年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
11. 誠信承諾書。
八、鼓勵優質企業及機構落戶
支持氫能領域外資比例不低于 25% 且為境外直接投資的重大外資項目以及重大內資項目在我市落戶。
1. 對外資部分實繳資本超過 5000 萬美元的外資項目或實繳資本超過 5 億元人民幣的內資項目,以及我市重點招引的高能級 "500 強 " 企業,三年內(以注冊日期為準)按不超過其對我市實際貢獻的 100% 給予獎勵。
2. 外資部分實繳資本超過 3000 萬美元的外資項目或實繳資本超過 3 億元人民幣的內資項目,三年內(以注冊日期為準)按不超過其對我市實際貢獻的 75% 給予獎勵。
3. 外資部分實繳資本超過 1000 萬美元的外資項目或實繳資本超過 1 億元人民幣的內資項目,三年內(以注冊日期為準)按不超過其對我市實際貢獻的 50% 給予獎勵。
4. 對于企業新增項目的,按其新增部分參照執行。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氫能領域企業及機構。
2. 符合對應的實繳資本條件。
3. 在項目簽約一年內開工建設。
4. 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5. 會計信用、納稅信用良好。
1. 《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表(鼓勵優質企業及機構落戶)》。
2. 項目投資協議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3. 企業設立或項目立項的備案回執(批準證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企業境外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等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 注冊資本驗資報告或投資資金到位證明。
5. 產業功能區(園區)出具的項目開工證明。
6. 2021 年企業納稅證明。
7. 2021 年財務審計報告(均需具二維碼標識)。
九、著力提升產業鏈水平
對新引進或現有企業新增項目,經認定屬填補我市氫能產業鏈關鍵環節空白或延伸、強化產業鏈的,按兩年內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 5% 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限額 500 萬元。
2. 在相關職能部門備案(審批或核準)。
3. 屬于我市氫氣 " 制備 - 儲存 - 運輸 - 加注 - 應用 " 產業鏈關鍵核心環節,并起到補鏈強鏈延鏈作用的氫能產業化項目。
4. 在項目簽約一年內開工建設。
1. 《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表(著力提升產業鏈水平)》。
2. 項目備案(審批或核準)文件復印件。
3. 項目投資協議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4. 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 對我市氫能產業具有填補產業鏈空白、提升核心競爭力作用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關的自主知識產權有效證明文件、發明專利證書,權威機構出具的產品查新報告、產品鑒定意見,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特種設備行業產品許可證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等)。
6. 產業功能區(園區)出具的項目開工證明。
7. 項目進展情況報告。
8. 購置設備、土地及廠房建設的發票及銀行劃款憑證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十、支持氫能檢測認證機構落地建設
鼓勵國家級氫能領域檢測認證中心或平臺落地。
1. 對于新建成的氫能領域國家級檢測認證中心或服務平臺,按檢測設備投入的 30% 給予不超過 300 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2. 在原有國家級檢測認證中心或平臺機構等基礎上擴充氫能相關檢測能力的,按氫能相關檢測設備投入的 25% 給予不超過 250 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運營和財務狀況良好。
2. 為國家級相關職能部門認定的檢測認證中心或服務平臺。
3. 取得氫能相關檢測資質認定(CMA)或 CNAS 認證認可機構資質,對外開展氫能相關關鍵材料、關鍵零部件、重點應用產品檢測、認證服務;能力范圍包括氫能涉及的關鍵材料及零部件、氫氣質量及等級評定、氫燃料電池及關鍵零部件等。
4. 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環境污染事故。
1. 《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表(支持氫能檢測認證機構落地建設)》。
2. 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 國家級相關職能部門批復 / 核定文件或公告通知等。
4. 符合條件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或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證書及與氫能相關檢測能力附表。
5. 申報期內為企業提供氫能相關測試、認證服務的證明材料(合同、發票等)。
6. 檢測設備購置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9. 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十一、支持本地化配套率提升
氫能企業每引進一個固定資產投資額 2000 萬元及以上的配套項目,在生產并形成銷售后,按照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 2% 給予該項目的引進企業最高 5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 項目的引進企業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氫能企業。
2. 引進企業在被引進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前,與被引進企業在氫能領域已完成兩年以上的持續產品配套合作。
3. 被引進企業的主營業務包括氫能相關領域,且符合成都市氫能產業重點發展方向。
4. 被引進企業自項目簽約一年內開工建設。
5. 申報期內被引進企業的氫能領域產品正式投產并在本地形成銷售。
1. 《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表(支持本地化配套率提升)》。
2. 被引進項目投資協議、備案(審批或核準)文件復印件。
3. 雙方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 被引進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前兩年內與引進企業的氫能領域產品配套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 項目進展情況報告。
7. 被引進項目購置設備、土地及廠房建設的發票及銀行劃款憑證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8. 被引進企業在申報期內實現氫能領域產品銷售的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9. 2021 年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
10. 誠信承諾書。
十二、支持非氫能企業技術改造
原非氫能企業通過技術改造進行經營轉型,專門從事氫能相關產品生產:
1. 用于技術改造的設備投資 1000 萬元(含)— 2000 萬元(不含),按設備投資額的 6% 補助。
2. 用于技術改造的設備投資 2000 萬元(含)— 5000 萬元(不含),按設備投資額的 7% 補助,最高補助 200 萬元。
3. 用于技術改造的設備投資 5000 萬元(含)— 1 億元(不含),一次性補助 400 萬元。
4. 用于技術改造的設備投資 1 億元以上(含),一次性補助 800 萬元。
1.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注冊滿三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 技改項目立項前企業不生產氫能領域產品。
3.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備案,并已在申報期內竣工的技術改造項目。
1. 《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表(支持非氫能企業技術改造)》。
3. 項目竣工報告。
5. 購置氫能相關設備的發票及銀行劃款憑證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十三、鼓勵并購市外氫能企業
對企業成功并購成都市外知名氫能企業并取得絕對控股權,且并購方與被并購方不存在關聯關系,并購企業對被并購企業實際出資額達 1 億元以上(含)的,并購手續辦理完成納入我市合并報表,其氫能領域產品在成都實現銷售納稅后,按相應銷售額的 2% 給予最高 300 萬元獎勵。
1. 并購方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 被并購方為原注冊地在成都市外,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氫能企業,并購前連續兩年氫能領域產品銷售收入超過 5000 萬元。
3. 并購交易為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并已取得相關批準手續的非關聯企業交易,并購方的實際出資額達 1 億元及以上。
4. 并購方取得被并購方絕對控股權并納入我市合并報表,且于申報期內在我市實現氫能領域產品銷售納稅。
5. 并購交易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后完成(以工商變更登記日期為準)。
6. 雙方具有開展并購交易的必要條件和能力。
1. 《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表(鼓勵并購市外氫能企業)》。
2. 雙方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新、舊公司章程。
3. 工商變更登記通知書。
4. 有資質的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5. 上年度納稅證明和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兼并重組交易稅收情況。
6. 企業并購實施情況(包括企業簡況、并購的背景和意義、實施路徑和具體做法、取得的經濟社會成效等)。
7. 董事會決議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書面意見。
8. 并購方與被并購方的并購協議或合同。
9. 銀行提供的資金交易轉賬憑證。
10. 申報期內氫能領域產品在蓉銷售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11. 2020 年和 2021 年財務審計報告(均需具二維碼標識)。
12. 誠信承諾書。
13. 對于債轉股項目、資產收購項目、股權間接并購項目、吸收合并(兼并)等不同類型的兼并重組,需提供相關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十四、給予氫能特色產業園運營補貼
由專業機構在主導產業功能區內建設、運營、管理的氫能特色產業園,全部建成且運營狀況良好的,給予運營管理機構 25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業園區運營管理機構。
2. 符合規劃布局的氫能特色產業園。
3. 氫能產業銷售收入占產業園銷售收入比重不低于 70%。
4. 產業園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重不低于 2%。
5. 氫能產品市場占有率國內領先,具有較強的品牌知名度。
6. 由所在區(市)縣政府正式委托運營管理,并明確完成雙方約定事項。
7. 全部建設完畢并投入運營一年以上。
8. 園區內企業未發生過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1. 《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表(給予氫能特色產業園運營補貼)》。
2. 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行文的申請報告。
3. 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行文的氫能特色產業園內入駐企業及運營發展情況報告。
4. 專業運營機構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 區(市)縣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與專業運營機構簽訂的合同或憑證。
6. 能夠反映申報期內氫能產業銷售收入占比、產業園研發投入占比的佐證票據和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
十五、支持開展氫能團體標準研制
對技術水平較高、應用效果較好,且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自我聲明公開的氫能團體標準項目第一承擔企業給予 10 萬元獎勵。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氫能企業。
2. 為氫能行業相關團體標準制定的第一承擔單位。
3. 團體標準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協會、聯合會、學會、商會以及產業技術聯盟等(以下統稱社會團體)正式發布實施。
4. 團體標準屬成都市氫能產業重點發展領域,且至少實施 6 個月以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5. 團體標準填補國家和行業標準空白,或技術指標全面嚴于或優于現有國家和行業標準,或具有國際領先水平、同步推進國際標準制定。
6. 團體標準已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自我聲明公開。
1. 《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表(支持開展氫能團體標準研制)》。
2. 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證書)(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4. 市級標準化主管部門出具的已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自我聲明公開的證明。
5. 團體標準的正式發布文本。
6. 能夠反映標準的創新性、先進性和國際性等技術水平的說明及證明。
7. 團體標準應用情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