氫能是可循環使用的清潔能源,加氫站等基礎設施薄弱是目前制約發展氫能與燃料電池產業的主要問題之一。
全國各地都在大面積推進加氫站布局建設,推進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以上海為例,《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產業創新發展實施計劃》提出到2023年,上海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實現“百站、千億、萬輛”總體目標,規劃加氫站接近100座并建成運行超過30座,加氫網絡全國最大,形成產出規模約1000億元,發展規模全國前列,推廣燃料電池汽車接近10000輛。國務院去年底印發的《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也提到有序推進加氫站等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擴大氫能、天然氣等新能源、清潔能源在交通運輸領域應用。 在上述背景下,為規范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的建設和運營管理,上海市住建委等六部門聯合制定發布《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六章21條,規定了適用范圍、各管理部門職責、規劃建設管理、經營許可管理、企業安全管理等內容。 關于加氫站需要取得哪些經營許可,目前國家層面未有明確規定。各地根據自身管理模式的不同,規定了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燃氣經營許可、加氫站經營許可以及不需要辦理經營許可等不同情形。
上海《辦法》參照了《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明確加氫站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8年;加氫站經營企業設立的加氫站,還應當依法取得燃氣供氣站點許可證,有效期3年。經營許可和供氣許可的申請、延續、撤銷、注銷、變更,汽車加氫站停業、歇業或者關閉等情況按照《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執行。
正文:
關于印發《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滬住建規范聯〔2021〕11號 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規劃資源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局聯合制訂的《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應急管理局2022年1月17日 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本市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的建設和運營管理,按照確保安全、統一規劃、有序建設、規范經營的原則,以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為指導,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以下簡稱“加氫站”)是指為燃料電池汽車加注車用氫燃料的專門場所及相關設施。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加氫站建設環節的規劃、審批、設計、施工和驗收;加氫站經營許可的辦理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加氫站的建設管理、消防審驗和行業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市加氫站專項規劃、建立加氫站市級監管平臺。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加氫站的建設管理、消防審驗和行業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區發展改革部門做好加氫站項目備案投資管理工作。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負責明確本市加氫站建設需求,協調本市既有加油站增建加氫設施工作。
市、區規劃資源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市加氫站的選址和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工作。
市、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市加氫站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指導本市加氫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市、區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加氫站的日常消防監督和檢查。
本市公安、交通、生態環境、科學技術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編者注:全國其他地方的加氫站管理辦法中,對于加氫站的主管部門的設置也不一樣,如鄭州是城管局,大連是住建局,成都是經信局。) 第二章 規劃建設管理 第五條(規劃編制)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資源、經濟信息、應急管理、交通等部門編制本市加氫站布局專項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區規劃資源等部門,根據本市加氫站布局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加氫站建設實施方案。 第六條(建設用地)
鼓勵加氫站建設用地集約使用。在符合本市加氫站布局規劃的前提下,支持合法建設的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利用現有土地建設加氫站;在公交場站、機場港口、物流園區和產業園區內,企業可以使用交通設施、工業、倉儲等自有土地建設加氫站,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新增加氫站用地以公開招拍掛方式供應,其中遷建加氫站用地可以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批復,明確受讓主體,以定向掛牌方式供地。 第七條(站點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加氫站項目按照本市一般項目建設的審批程序進行報批。加氫站工程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規范。加氫站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編者注:加氫站在建設工程開工前,需向城市建設部門申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加氫站的施工建設應符合GB/T34584-2017《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等國家規范。) 第八條(設計施工)
加氫站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的資質;從事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設計、安裝的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許可。 第三章 經營許可管理 第九條(許可制度)
加氫站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以下簡稱“經營許可”),有效期8年。加氫站經營企業設立的加氫站,還應當依法取得燃氣供氣站點許可證(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以下簡稱“供氣許可”),有效期3年。 申請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操作能力,并考核合格。其中企業技術負責人還應具有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還應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氫氣氣源。1.應當與氫氣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2.氫氣質量應當符合《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汽車用燃料氫氣》(GB/T37244)的標準。
(三)有符合《氫能車輛加氫設施安全管理規程》(GB/Z34541)相關要求的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風險管理體系、應急搶修人員和設備,以及事故應急預案等。
(四)有符合要求的加氫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供氣許可的加氫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布局應當符合本市加氫站規劃要求。
(二)站點建設應當符合《加氫站技術規范》(GB50516)、《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GB/T34584)、《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技術規程》(DGJ08-2055)、《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業》(DB31/T329.9)和《單位(樓宇)智能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DB31/T1099)的標準。其中在外環線以內以及郊區新城范圍內建設的加氫站應當增加安全防護措施。
(三)有符合標準的氫氣消防、安全保護等設施。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處置應急預案。
(五)有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服務人員,具體如下:1.加氫站站長,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書、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書。2.專職安全管理員,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書。3.加氣工,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氣瓶充裝)、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編者注:《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規定設立燃氣供氣站點除應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外,還應當取得燃氣供氣站點許可證,并規定了申請燃氣供氣站點許可的條件,對應了本條申請加氫站供氣許可具備條件的規定。)
第十條(申請材料) 申請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相關資格證書和考核合格證明。(二)氫氣供應合同。(三)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風險管理體系。(四)應急預案。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加氫站可能發生的氫氣泄漏、火災、爆炸或其他事故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站點供氣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氫站場地產權證明或有效使用證明。(二)加氫站竣工驗收文件、消防審驗材料、氣瓶充裝許可證、氫氣泄漏報警保護裝置和雷電防護裝置檢驗檢測報告。(三)安全評價報告。報告的內容應當包含加氫站設計、施工、驗收情況以及相關安全運行管理規程評價,并對加氫站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四)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清單。(五)站長、專職安全管理員、加氣工相關資格證書和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許可管理)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方式對經營許可和供氣許可申請進行審查。經營許可和供氣許可的申請、延續、撤銷、注銷、變更,汽車加氫站停業、歇業或者關閉等情況按照《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章 企業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企業職責)
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氫能車輛加氫設施安全管理規程》(GB/Z34541)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運行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企業主要負責人為單位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制訂和實施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企業的安全工作負責;加氫站站長為站點安全責任人,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站點的安全工作負責。
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但不限于運行現場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檢查管理制度、事故上報處理流程、定期檢驗制度、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制度。
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氫氣配送車輛的營運證件和檢測評定信息、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格證書以及危險貨物運單等事項進行查驗。加氫站供應的氫氣應當定期由第三方檢測并公布結果。
經營企業及加氫站應當定期組織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保障安全生產。
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對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等做出規定。
經營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用具。
加氫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監測、報警、聯鎖等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并做好相關記錄。相關記錄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加氫站應當每班都有安全管理員在崗,負責監督檢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糾正違章行為。
加氫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范應當張貼在醒目的位置,氫氣危險風險告知牌應當向外界公示。 第十三條(信息化監管)
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加氫站數據采集與監測系統,并保存以下數據,其中音視頻數據的保存時限不少于三個月;非音視頻數據的保存時限不少于一年:(一)氫氣設備運行日志(運行參數,維護保養記錄,檢驗標定記錄)。(二)充裝、加注信息。(三)安全監控系統數據(參數、音視頻)。(四)氫氣質量記錄。(五)隱患、事故處置記錄。(六)應急演練記錄。(七)人員培訓記錄。加氫站其他數據的采集應符合相關部門的監管要求。 第十四條(充裝管理)加氫站應當按照《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為燃料氫電池車輛提供車用氣瓶充裝服務。(編者注:加氫站涉及壓力容器(含氣瓶)等特種設備使用的,經營企業應當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規定向市監部門申請《氣瓶充裝許可證》等資質。) 第十五條(安全評價)經營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對加氫站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安全評價報告;每年組織相關專家或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對加氫站的日常運營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六條(應急管理)
經營企業及加氫站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有關要求,加強應急管理:
(一)編制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二)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評估演練效果,分析存在的問題,撰寫評估報告,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四)加氫站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上級管理單位和事故發生所在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暫停供氣)
因工程施工或者設施維修等情況需暫停供氣的,加氫站應當在暫停供氣三日前予以公告;暫停供氣超過二十四小時或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加氫站應當采取相應的應急保障措施,同時向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政府監管 第十八條(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加氫站設施,不得損毀、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動加氫站的安全警示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危害加氫站安全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加氫站經營企業并向建設、應急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日常監管)
本市建立加氫站公共數據采集和監管市級平臺,加氫站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將有關信息數據實時接入平臺,各相關管理部門可依托平臺開展監管工作。
加氫站所屬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相關管理要求和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加氫站日常檢查制度,對加氫站的經營條件、設備管理、安全管理、供應服務等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每三個月不少于一次),并將檢查結果報市相關管理部門,市相關管理部門做好指導工作。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的,由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及公安、消防、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環境保護、規劃資源、交通管理等有關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1個月后實施,有效期5年。